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申請和辦理。
二、申請事項
事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申請。
分項:舉辦、變更。
三、法規依據
《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四、實施機關
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審批,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窗口負責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申請的受理和證件送達。
展覽作品120件(含)以上的由文化部負責審批,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窗口負責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申請的受理和證件送達。
五、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審批條件
主辦單位為企業法人,有舉辦展覽的資金和固定的場地。
七、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二)材料清單
1.舉辦
(1)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申請登記表;
(2)主辦或承辦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展覽活動方案;
(4)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5)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
(6)場地使用協議;
(7)境外來華參展藝術創作者或參展單位的情況介紹;
(8)境外來華參展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9)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2.變更時間
(1)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變更登記表;
(2)原批準文件;
(3)場地使用協議。
3.變更場地
(1)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變更登記表;
(2)原批準文件;
(3)場地使用協議。
4.變更作品
(1)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變更登記表;
(2)原批準文件;
(3)新增境外來華參展藝術創作者或參展單位的情況介紹;
(4)新增國外來華參展的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三)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八、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可以按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或電話、短信通知,攜帶有效證明領取決定文書。
九、法定時限
申請期限:展覽舉辦日前45個工作日。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對人;超過受理期限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如對內容有疑義,主管部門可提交文化部復核,文化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時間不計入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批時限。展覽作品在120件(含)以上的,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
十、批準文書
同意舉辦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批準文件。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審批事項不收費。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合法權益因文化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現場勘察和監督檢查的義務。
十三、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
2.部門地址:
(二)辦理時間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
2.電話咨詢:(電話)
3.網上咨詢:(網址)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
(四)投訴監督
電話:
郵箱:
附錄1.辦事流程示意圖.docx
附錄2.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申請登記表.docx
附錄3.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圖錄.docx
附錄4.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變更登記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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