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營業性演出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內地營業性演出的申請和辦理。內地營業性演出是指內地文藝表演團體及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舉辦內地募捐義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辦理。
二、申請事項
事項:舉辦內地營業性演出的申請。
分項:舉辦、變更、備案。
三、法規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
四、實施機關
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內地營業性演出的審批,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窗口負責內地營業性演出申請的受理和證件送達。
五、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審批條件
申報主體應當為依法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在非演出場所演出的,申報主體應當為依法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節目不得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七、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二)材料清單
1.舉辦
(1)《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舉辦演出活動承諾書》;
(2)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或《演出場所備案證明》復印件;
(3)演出舉辦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參演的演員名單、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有效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和參演的文藝表演團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5)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的書面函件,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地點、演出日期等內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應當提供其監護人出具的書面同意函件;
(7)場地證明: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協議或場地證明中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等內容;
(8)在歌舞娛樂場所、酒吧、飯店等非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場所的《娛樂經營許可證》或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
(9)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提供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10)演出節目單及與節目單對應的視聽資料:歌曲類節目應當提交歌詞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應提交中外文對照歌詞;舞蹈、雜技類節目應當提供視頻資料;戲劇、曲藝等語言類節目應當提交劇本;樂曲類節目應當提交音頻資料。
(11)舉辦募捐義演和公益性演出的,還應當出具演出舉辦單位、參演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職員不得獲取經濟利益的承諾書,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2.變更時間
(1)營業性演出變更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變更時間后演出的書面函件,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地點、演出日期等內容;
(4)場地證明,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等內容。
3.變更地點
(1)營業性演出變更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場地證明,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等內容;
(4)在歌舞娛樂場所、酒吧、飯店等非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場所的《娛樂經營許可證》或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
(5)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提供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4.變更演員
(1)營業性演出變更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新增文藝表演團體及演員名單、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演員名單要列出 6 個內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位、國家或地區、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指:外國人為護照;港澳地區演員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護照;臺灣地區為臺胞證,不能是護照;中國內地演員為身份證、護照、軍官證;
(4)演出舉辦單位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的演出協議或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演出地點等內容。
5.變更節目
(1)營業性演出變更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演出節目單及與節目單對應的視聽資料:歌曲類節目應當提交歌詞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應提交中外文對照歌詞;舞蹈、雜技類節目應當提供視頻資料;戲劇、曲藝等語言類節目應當提交劇本;樂曲類節目應當提交音頻資料。
6.備案
(1)營業性演出備案登記表;
(2)原批準文書;
(3)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參演的演員名單、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有效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和參演的文藝表演團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5)場地證明,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等內容;
(6)在歌舞娛樂場所、酒吧、飯店等非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場所的《娛樂經營許可證》或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
(7)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提供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8)演出節目單及與節目單對應的視聽資料:歌曲類節目應當提交歌詞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應提交中外文對照歌詞;舞蹈、雜技類節目應當提供視頻資料;戲劇、曲藝等語言類節目應當提交劇本;樂曲類節目應當提交音頻資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權在審批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八、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可以按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或電話、短信通知,攜帶有效證明領取批準文書。
九、法定時限
申請限期:演出日期之前3個工作日。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全部材料;超過受理期限未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3個工作日。
十、批準文書
同意舉辦內地營業性演出的批準文件。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該項行政審批不收費。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合法權益因文化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現場監督檢查的義務。
十三、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
2.部門地址:
(二)辦理時間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
2.電話咨詢:(電話)
3.網上咨詢:(網址)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
(四)投訴監督
電話:
郵箱:
附錄1.辦事流程示意圖.docx
附錄2.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docx
附錄3.營業性演出備案登記表.docx
附錄4.營業性演出變更登記表.docx
附錄5.演出活動承諾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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