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品經營單位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的申請和辦理。
二、申請事項
事項:美術品經營單位的備案。
分項:設立、延續、變更、注銷、補證。
三、法規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四、實施機關
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美術品經營單位的備案,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窗口負責受理和證件送達。
五、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審批條件
1.設立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經營單位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4)有相應的美術品經營的專業人員。
2.設立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經營單位的名稱;
(2)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4)有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金;
(5)有相應的美術品經營的專業人員;
(6)有健全的外匯財務制度;
(7)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七、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二)材料清單
1.設立
(1)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4)房地產權屬證書,租賃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
2.變更
(1)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變更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
(3)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4)變更經營地址的,需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租賃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
(5)原《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
3.延續
(1)延續換證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
(3)原《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
4.注銷
依申請注銷,受理人員應當核對以下材料:
(1)注銷申請書;
(2)原《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
有以下情況的,將依職權注銷并向社會公告:
(1)到期未申請辦理有效期延續換證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5.補證
(1)補證申請書;
(2)遺失證明材料或原《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未毀損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八、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備案信息。申請人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或電話、短信通知,并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決定文書。
九、法定時限
申請期限: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全部材料;超過受理期限未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
十、批準文書
《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有效期2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該項行政審批不收費。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合法權益因文化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如實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三、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
2.部門地址:
(二)辦理時間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
2.電話咨詢:(電話)
3.網上咨詢:(網址)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
(四)投訴監督
電話:
郵箱:
附錄1.辦事流程示意圖.docx
附錄2.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登記表.docx
附錄3.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變更登記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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